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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若為(暫借款或代墊)給付非境內居住者,請於給付款項後3日內完成核銷以利本組於規定時效內完成扣繳申報。

一、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:…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或在中華民國境內

 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,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,扣繳義務人應

  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,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,並開具扣繳憑單,向該

  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,發給納稅義務人。
二、若為【暫借款或代墊】給付非境內居住者,
請於給付款項後3日內完成核銷

  以利本組於規定時效內完成扣繳申報。
三、若承辦單位延遲核銷致本組逾期申報而有罰鍰產生,將由承辦單位負擔。

四、法條網址:所得稅法§92相關法條-全國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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